• 005307554/2022-00038
  • 新密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2022-03-28
  • 2022-03-28
  • 决定
  • 新密政(行复决)〔2022〕8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龙仁贤,男,汉族,身份证号:43**************37,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观澜社区居委会4**号。

被申请人: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开阳路33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2211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38日收悉并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规定,本机关决定: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