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554/2022-00039
  • 新密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2-06-04
  • 2022-06-04
新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请人:族,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小王沟**号。

法定代理人:王某刚,男,汉族,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小王沟1*号。系申请人王某琦父亲。

被申请人:新密市公安局,住所地:新密市报恩街10

法定代表人:姬勇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卫东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裴亚东,该局曲梁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李某元,男,汉族,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岗村当中门**号。

法定代理人:李某杰,男,汉族,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李岗村当中门**号。系第三人李某元父亲。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130日作出的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221新密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130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20211025日下午19左右,申请人父亲王某刚拨打110报警,出警人员朱建州警员等人调查,认定第三人李某元拿激光笔照射到申请人的左眼。后经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申请人左眼视网膜损伤,眼底黄斑区出血。当时经民警朱建州在场警员调解,李某元和其监护人李某杰意给申请人看病治疗眼睛,但至今未赔偿202112201457申请人父亲王某刚再次报警,要求李某元和监护人李某杰申请人出钱治疗眼睛。截止目前申请人及申请人父亲王某刚去了派出所次,第一次是20211220月去报案;第二次是2022130日,接到民警电话说让申请人把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送到派出所;第三次是2022316日去派出所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签字后就离开了

申请人认为:一是新密公(曲)不罚决20221号《新密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9岁是不正确的,从打110第一次去派出所的时间都不满9岁,正确的当时年龄实为8岁。二是申请人父亲王某刚20211025日下午17点左右打110报警时,民警出警到现场已经法查明了,是李某元拿着激光笔故意照射申请人的左眼致左眼视膜损伤的,但在不予处罚决定书中变成并未照射王某琦眼睛故意三是此事是新密市伊香园餐饮店内发生的,我儿子是消费者,正在用餐时,经营者马海云故意让李某元经营的餐饮店内,拿着儿童安全风险等级高的危险物品玩特别是还在儿童用餐的餐桌上玩,最终导致8岁的儿童左眼睛视网膜受伤的案件,请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案件发生地新密市伊香园餐饮经营者马海云,未对餐桌上放激光进行儿童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并对李某元监护人进行处罚。因此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和本人页);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221新密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新密市公安局对李某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12201457分,接110指令,王某刚报警称:20211023日当天,其儿子王某琦在新密市曲梁镇尚庄村伊香园饭店附近被饭店老板的儿子李某元使用激光灯将眼睛烧伤。经询问报警人以及报警人儿子王某琦李某元得知:20211023日当天,王某琦李某元家的饭店找李某元玩耍,李某元将自己的一个黑色激光笔放在自家的饭店桌子上,王某琦出于好奇从桌子上拿起激光笔玩耍,期间不小心按到了激光笔的开关并照射到自己的左眼。随后二人又相约到附近的铁路边玩耍,在玩耍过程中,李某元使用激光笔随意照射,是否照到了王某琦的眼睛李某元表示不记得了。经过初步调查,李某元并没有照射王某琦眼睛的故意,该案违法事实不存在,故2022130日新密市公安局对李某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新密市公安局对王某琦提出的二项问题及答复:

王某琦提出的问题:1、对于王某琦在事发时年龄认定不准确,实际年龄应该为8周岁而不是9周岁;2、关于公安机关对于王某琦致伤原因认定李某元不存在故意伤害的认定有异议。

答复如下:

1、该事件发生在20211023日,王某琦出生医学证明 年满8周岁不满9周岁。

2、根据饭店中心现场监控显示,20211023日下午1620分许王某琦李某元家饭店吃饭,期间李某元从屋内走出后与王某琦交谈并随手将自己手中的黑色激光笔放置在桌子上,王某琦1621分许自行拿起桌子上的激光笔玩耍并照到了自己的左眼,随后二人一同外出。根据现场监控显示,王某琦是属于自己使用激光笔照到了自己的眼睛,李某元二人外出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李某元系拿着激光笔乱扫,并不能证实李某元存在故意照射王某琦眼睛的情况。

3、我所民警在20211023日接到王某刚第一次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经现场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处理。20211220日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刚再次报警,我单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20211222王某刚向新密市公安局曲梁派出所出具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王某琦的伤情构成左眼视网膜损伤。同时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我单位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双方当事人的年龄调取了出生医学证明。2022130日经研究,我单位依法作出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新密市公安局对李某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李某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新密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22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行政案件卷宗一份(共34页)。

经审理查明:

20211023日下午1620分,申请人在新密市曲梁镇尚庄村伊香园饭店就餐,期间第三人从屋内走出与申请人交谈,并将手中的激光笔放置在申请人就座的餐桌上,申请人于1621分许拿起餐桌上的激光笔并短暂照射了自己的左眼,随后申请人与第三人一同外出。当日申请人父亲向被申请人报警,称申请人的眼睛被第三人用激光笔照射伤,被申请人出警后,双方自愿进行协商处理。20211220日,请人父亲再次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于20211220日受案,后经被申请人调查,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2022130日被申请人作出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221号《新密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316日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复议陈述、被申请人的复议答复和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三人是否用激光笔故意照射申请人的眼睛。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监控、申请人的陈述笔录、第三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显示,20211023日申请人在伊香园饭店就餐过程中拿起第三人面前的激光笔观看,期间打开激光笔并短暂照射自己左眼;后申请人与第三人结伴外出玩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称在玩耍期间其左眼被第三人用激光笔扫射,但第三人予以否认。且针对申请人称第三人故意照射其眼睛的情况,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认定第三人存在用激光笔故意照射申请人眼睛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证据材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对李某元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但“责令李某元的监护人严加管教”缺乏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和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现场监控、申请人的陈述笔录、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笔录等证据材料,认定第三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但“责令李某元的监护人严加管教”缺乏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1220日受理该案,2022119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20221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但本机关另需指出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221号《新密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年龄认定错误。经本机关调查,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出生日期为2012122120时,案发时申请人已年满8周岁不满9周岁,但该不予处罚决定书上认定申请人年龄为:王某琦9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内容不当,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本机关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适用依据错误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新密公(曲)不罚决字〔20221号《新密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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