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554/2022-00040
  • 新密市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22-06-26
  • 2022-06-26
  • 决定
  • 新密政(行复决)〔2022〕18号
新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请人:张某庄族,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张家门**号。

被申请人:新密市公安局,住所地:新密市报恩街10

法定代表人:姬勇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卫东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桂铭该局苟堂镇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42日作出的新密公(苟)行终止决字20225新密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242日作新密公(苟)行终止决字20225新密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1712日晚,樊沟村干部靳银伟以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市农委明天要对申请人所承包的责任田重新确权。申请人当时回复靳银伟,市农委于2016年和2017年已完成了土地确权,申请人对原土地确权无争议,不得再对申请人责任田重复确权,申请人要求执行农业农村部的确权证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厅的回头看文件,不得强迫干预申请人农业承包经营权。2021713日,市农委工作人员陈丽娜、席仁杰利用职权同镇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强迫变更申请人责任田,变相终止农业承包合同,强迫干预农业承包经营权。故申请人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和控告;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20211215日市农委的答复书中所回复申请人的原确权证被不法注销任意损毁的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控告和举报;三是认为苟堂镇主管农业副镇长刘军伟代替申请人填写纠错表,因申请人未填写该纠错表,但该表却显示申请人的名字,且当时樊沟村负责人为朱文涛,但该表却填写为袁进保,故程序违法;且市农委办理补发的确权证,耕地面积显示为2.128亩,没四至也没地名称。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一)、(二)项之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控告和举报。202227日,被申请人办案单位苟堂派出所受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但被申请人办案时间却为54天,已超出了办案期限24天,而被申请人又作出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该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办案的时间超越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之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市农委将合法确权证任意损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办案时间超过办案期限24天,明显超越法定职权滥用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却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五)、(六)、(九)、(十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一)、(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2227日新密市公安局苟堂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3202242新密市公安局作出的新密公(苟)行终止决字20225新密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新密市公安局对202227郑州新密张某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被更改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279时许张某庄新密市公安局苟堂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填写《郑州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书纠错申请表》致使与原来承包土地不符。我单位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经调查2019年,按照河南省郑州市土地确权回头看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确权回头看工作,由乡镇的各个村组自行填写郑州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书纠错申请表》。由于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的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使樊沟村张家门组的《郑州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书纠错申请表》上村委负责人的名字全部填错,发现该错误后及时予以纠正。202010月份张某庄发现本人的《郑州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书纠错申请表》也存在错误1、村委负责人签名错误2、申请表并非张某庄本人申请填写3、纠错表里的纠错事项与实际承包土地面积不符。针对反映问题,新密市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于2021713日联合多个部门对张某庄的实有土地进行测量张某庄对实有土地的测量结果不满意。另外张某庄还反映其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注销,关于此事,张某庄已经将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诉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针对张某庄报警内容,经办案民警对该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没有违法事实,我局20224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

、对张某庄在行政复议中提出的问题及答复

张某庄提出的问题1、依法撤销新密公行终止决字20225《新密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答复如下通过民警调查,经办案民警对该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因没有违法事实,我局于202242日对202227郑州新密张某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被更改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关于办案超期问题的答复张某庄202227日报警,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202239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24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的决定,未超过办案期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之规定,新密市公安局对202227郑州新密张某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被更改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对202227郑州新密张某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被更改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新密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新密公行终止决字〔20225《新密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新密市公安2022.02.07郑州新密张某庄<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被更改案终止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复印卷1套(共58页)。

经审理查明:

2019年,按照河南省郑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回头看工作要求,新密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回头看工作,具体工作由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以各乡镇、街道办为单位,先由各组自行组织填写郑州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书纠错申请表》再依次层报社区)、乡镇、街道办和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统一发放证书。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在土地确权回头看工作中,发现该村张家门组《郑州市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证书纠错申请表》上村委负责人名字填该村组更改纠错表后层报苟堂镇人民政府、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审核并予以纠正。申请人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有异议2021713日,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依法启动纠错程序,联合多部门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实有土地进行重新测量经通知申请人未到场且对实有土地的测量结果不认可202227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报警自己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更改,被申请人于当日受后经被申请人调查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于202242日作出新密公(苟)行终止20225号《新密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713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异议新密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根据樊沟村村民委员会、苟堂镇人民政府的申请启动纠错程序,并联合多部门到现场对申请人的实有土地进行重新测量,经通知申请人未到场事后申请人表示对实有土地的测量结果不认可。2022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更改,被申请人受案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刘辰华、刘军伟、席仁杰、杨新敏、靳银伟等证人,并调取樊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实测现场记录、土地现场实测情况告知书等证据材料,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陈述,刘辰华、刘军伟、席仁杰、杨新敏、靳银伟等证人证言和樊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实测现场记录、土地现场实测情况告知书等证据材料,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27日受理该案,202239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4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故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本机关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42日作出新密公(苟)行终止决字20225号《新密市公安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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