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服务机构之间数据交换数据暂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各测绘单位:
为强化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机构之间数据交换数据的准确性,特制订本办法,请各测绘单位遵照执行。
2022年4月9日
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服务机构之间数据交换暂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与测绘服务机构之间数据交换数据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新密市域内为不动产登记提供服务的信息、测绘等机构。
第三条 测绘机构应具有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
第四条 测绘机构提交的成果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
第二章 日常权籍调查及不动产登记测绘服务
第五条 测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登记机构的指导下,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试行)要求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六条 权籍调查成果、房屋测量成果应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的验收。
第七条 测绘机构将验收合格成果汇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八条 登记机构依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第九条 测绘机构依据登记机构提供的编码配置不动产单元编码
第十条 测绘机构应适时更新权籍数据库数据。
第十条 测绘机构与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数据应做好保密工作,应在内网之间的应采用光盘进行数据传输,内网互通之前,严禁采用其他方式传输数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