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职责(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职责(试行)》已经中心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职责(试行)》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职责(试行)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准确地对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不动产登记工作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登记人员的工作岗位分为:权箱调查、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七个岗位。
一、权籍调查岗位
权籍调查岗位设置在权籍调查科,负责不动产权属调查及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工作。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
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登记调查资料实行申请人自我举证制度,需要不动产测量的,由申请人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权籍调查人员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技术服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整、规范、有效。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进行补充或重新调查;经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权错调查科人员审定后,更新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并按编码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使用原土地、房屋或其它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应当整合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并按编码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按照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二、受理(初审)岗位
受理(初审)岗位设置在受理科,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查验、初审、收件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实现受理“一站式”服务。
受理(初审)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询问记录可以采用固定格式。
经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初审)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查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初审)人员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应当加盖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专用章。
《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一式两份,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其中一份,留存的一份应当经申请人签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
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复审环节。
三、复审岗位
复审岗位设置在审核科,负责对受理(初审)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复审人员应当对受理(初审)工作人员的审核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对符合登记规定的,建议予以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到核定环节;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不予登记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到核定环节;
(三)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经办意见不明确等情况的,及时退回初审环节,并提出补充材料清单,补正材料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复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并制作书面查看记录。
对登记审核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复审之后、核定之前进行,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核定岗位
核定岗位由中心主任、负责审核职责的副主任承担,负责对初审、复审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核定意见应当明确是否同意登记,依法进行过公告的,应当明确公告情况和结果。
核定意见明确同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移交到登簿环节;核定意见不予登记的,办理单位应当出具《不动产不予登记告知书》,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材料的,办理单位必须留存复印件后退还申请材料。
五、登簿岗位
登簿岗位设冒在审核科,负责将申请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前,登簿人员应当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发现问题的,应当退回到出错环节,提请重新审核;确认无误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并保存登簿内容。
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登记内容。对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按照更正登记程序办理。
登簿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移交到缮证环节。
六、缮证岗位
缮证岗位设置在审核科,负责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项,准确、完整、清晰打印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
缮证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缮证。缮证之后应当加盖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移交受理科,同时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移交不动产档案室进行归档。
七、发证岗位
发证岗位设置在受理科,负责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时,发证人员应当核对领证人身份证件和《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同时核对权利人、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证明。需要缴纳费用的,应当核对缴费凭证。确认无误的,颁发证书或证明并由领证人签收。
新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