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实行〈新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及《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郑政办〔2019〕46号)、《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通知》(郑工改〔2022〕23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将《关于实行<新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通知》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新密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或依法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实施方式
建设单位申报联合验收后,按照《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参验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审批时限,在系统内确认“验收合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新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不再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与《新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具有同等效力,并通过“验登合一”系统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三、其他事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出具《新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单体编制竣工验收备案编号,在《新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本次验收范围”栏目中填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