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密市存量房“带押过户”办理流程》的通知
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充分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有效降低存量房交易成本、提升交易登记效率、防范潜在风险,我们联合制定了《新密市存量房“带押过户”办理流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0日
新密市存量房“带押过户”办理流程
一、不动产抵押权存续期间,因继承、受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申请登记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1、不动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析产双方或者夫妻双方向抵押权人提出转移抵押不动产或者更正不动产权属状态及存量房按揭贷款(或者变更贷款)的申请,并完成银行面签。
2、抵押权人审批转移不动产或者更正权属状态及贷款有关申请;审批通过后,会同不动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析产双方或者夫妻双方,一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更正登记)及抵押权变更登记。
3、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抵押权人及当事人申请,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更正登记)及抵押权变更登记,向抵押权人推送电子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或者发放纸质证明,并将登记结果共享给住房保障部门。
符合办理条件的,除提交因继承、受遗赠、析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更正登记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交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转移或者更正登记,原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变更登记,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②委托书(原件);③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②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提交公证书、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原件),夫妻离婚析产的提交离婚证明材料(比对原件)以及体现财产分割协议的文书(原件),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的提交夫妻婚姻关系证明(比对原件)及能够证明房屋在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材料(比对原件);③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移抵押不动产或者更正不动产权属状态的材料(原件)以及体现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原件)、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4)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5)其他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不动产抵押权存续期间,因存量房转让申请登记的,按如下流程办理:
1. 卖方申请带押转让、买方申请购房贷款,贷款银行审批。卖方向其贷款银行提出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申请;买方选择贷款银行,卖方配合买方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并预签资料。卖方贷款银行审批卖方带押转让申请,审批通过后,出具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材料,具备“登银合作”基础的银行还应通过直连系统或者银行自助端将该材料上传至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买方贷款银行审批买方贷款申请。
2. 买卖双方办理网签备案及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在抵押状态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买卖双方贷款行为不同银行的,应由住房保障部门实施资金监管。
3. 买方贷款银行与买卖双方办理“双预告登记”及放款。买方贷款银行会同买卖双方,通过“登银合作”直连系统或者银行自助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贷款银行与买方一并提交同意在办理正式转移登记时同步进行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顺位抵押)的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买方贷款银行及买卖双方的申请,完成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向买方贷款银行推送电子抵押预告登记证明;买方贷款银行接收抵押预告登记证明、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按约定发放贷款。未开展“登银合作”的银行需委托工作人员与买卖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现场申请“双预告登记”。
4. 买卖双方办理过户,结算原贷款本息,注销原抵押权。买卖双方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大一窗”窗口或者银行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申请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住房保障部门进行交易审核,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税费,登记部门完成转移预告登记及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转本登记,并向银行推送电子抵押权登记证明。根据转移及抵押登记结果,资金监管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操作流程及时释放监管资金至卖方贷款银行公户结清原贷款剩余本息(原贷款银行应于监管资金到账1个工作日内完成剩余贷款本息结清工作),余款转入卖方账户。非资金监管的,按照当事人约定方式办理。卖方抵押权人应及时申请注销原抵押权。
符合办理条件的,根据办理进度提交相应材料:
1.“双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申请表(原件)、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买方贷款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②委托书(原件);③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
(3)买卖双方、买方与其贷款行(新抵押权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比对原件);
(5)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比对原件)、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卖方贷款行(原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材料(比对原件);买方与其贷款行(新抵押权人)同意同步办理预转本登记及顺位抵押的材料(原件)。
以上材料通过“登银合作”直连系统或者银行自助端提交的,拍照或扫描上传相应影像,档案原件定期移交。
2. 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
(1)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②委托书(原件);③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
(3)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②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③完税凭证(原件);④卖方贷款行(原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的材料(原件);
(4)其他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