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俞崇谨因保管不善,将140100424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俞崇谨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