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郑氏置业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1001045411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郑氏置业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