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郑州东方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新密国用(2009)第033号/新密房权字第120100037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州东方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