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的规定,下列业户因道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决定对其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相关业户可到新密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交通局窗口主动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