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苏晓丽因保管不善,将160100964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晓丽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