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下列车辆(见附件)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决定注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