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樊二萍、周俊峰因保管不善,将1601011494-1、1601011494-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樊二萍、周俊峰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