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地方国营新密市水泥厂因保管不善,将新密市国用(2003)第06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新密市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