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程序
(一)执法职责
监督检查:组织对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案件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组织对本部门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
执法监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遥感监测和卫片执法检查:承担开展遥感监测和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受理检举控告: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处理。
动态监察动态巡查:承担自然资源动态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重大案件处理:承担全市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的制止、立案、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做好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和案件移送工作。
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系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受理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等工作。
(二)权限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三)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件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案件审理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7.执行
8.结案
9.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二、救济渠道和时限
1.告知和听证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上述权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