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新密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9日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交明电〔2019〕6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提升监管效能为目标,着力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制度,拓宽监管路径,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新成效。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强化信用支撑。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
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安排,落实职责分工。建立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 结果一次性公布”,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降低监管风险。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按照《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将“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1.局机关相关科室牵头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计划的制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运输管理科、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检查对象的更新管理,保证检查对象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检查结果的录入。
2.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认领落实“双告知”事项,及时查收道路运输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并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已办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的许可办理情况;负责行政许可信息的录入工作。
3.局法制信访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检查计划的制定,负责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
4.局道路运输科、安全信息科要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整改,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落实整改情况。
5.检查结果一式三份,一份管理部门留存,一份执法部门留存, 一份局机关业务科室留存,各单位、各部门之间要推动信息共享。
(二)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和规范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三)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加强对建立“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工作的统筹协调;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分别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两库”要于每年12月底前建立,同时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四)统筹制定抽查计划
抽查计划分为年度抽查计划和专项抽查计划。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抽查要求,针对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制定本年度的部门联合抽查计划;专项抽查计划由发起部门负责制定,对相关重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五)科学实施抽查检查
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和专项抽查计划要求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发起部门根据抽查涉及的对象范围确定参与部门,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现全过程留痕。
(六)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要在抽查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 “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由检查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郑州系统和“互联网 · 监管”系统录入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交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通过对抽查结果的公示,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七)做好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工作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交通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机关相关科室对本系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推进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有效监管。
(二)严格责任落实
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营造良好环境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1.新密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附件1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部门: (盖章)
序号 | 责任 单位 | 抽查 事项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市交 通运 输局 | 对货运源 头企业的 监管 | 货运源 头企业 | 1.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情况,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2.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3.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4.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情况; 5.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情况: 6.是否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7.是否存在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 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 超载货运车辆等违法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8年6月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2 | 市 交 通 运 输局 | 对危险货 物道路运 输经营的 监管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 |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 ; 3.隐患排查落实情况; 4.经营资质情况 5.车辆档案、人员档案情况,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是否取得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 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是否 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整示标志;是否配备 押运人员; 6.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 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 考核 ; 7.动态监管情况; 8.停车场地情况; 9.是否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3 | 市交 通运 输局 | 对道路旅 客运输企 业的监管 | 对道路 旅客运 输企业 的监管 | 1.是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车辆及监控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和完善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客运车辆是否合规经营; 6.是否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投入安全 生产专项资金并做好台账登记; 7.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是否规范:(1)是否制定车辆监控管理七项基本制度;(2)是否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3)是否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4)是否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5)是否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并做好台账登记。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 场 检 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 6月29日通过公布)第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经 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河南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五条 |
4 | 交通 运输 局所 属机 构 | 道路货物 这输经营 活动的监 督检查 | 货运 经营 者 |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3.隐患排查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车辆档案、人员档案情况; 6.重型货车动态监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 场 检 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出租汽 车经营服 务的监管 | 出租汽 车经营 者 | 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责任目标 2.按规定设置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4.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5.企业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6.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组织员工学习,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和档案 7.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8.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求。(仅限网约车 ) 9.车辆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效证 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栏 10.按规定执行车辆维护与检测制度,保持车里技术状况良好 11.车载终端(含GPS)正常使用,建立完善动态监控工作台帐记录在案 12.车辆违章及处理情况 13.定期对驾驶员作专题安全教育,做到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记录 14.制定并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15.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台帐记录在案 17.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和必备的应急物资 18.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的现象,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帐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 场 检 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 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四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 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合,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 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
6 |
交通 运输 局所 属机 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的监督检 查 |
机动车 驾驶员 培训企 业 |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文件 2.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名单 3.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5.各项制度文本(10项制度) 6.应急预案演练影像或图片资料 7.安全例会纪要、签到簿、会议内容及声像或图片资料 8.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0.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记录 11.教练车配备副制动踏板和副后视镜 12.教练车配备灭火器、三脚架等安全防护设施 13.教练车车容车貌及车厢内侧前后风挡玻璃台物品搁置情况 14.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复印件、教学车辆证 15.教练车日常自检记录 16.教练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17.教练员劳动合同(劳动协议) 18.教练员继续教育和脱岗培训记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 场 检 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第五条 |
7 | 交通 运输 局所 属机 构 | 客运站 监督 检查 |
客运站经营者 | 1、是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对站务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3.是否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查堵、调度派车工作并进行登记 4.是否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做好台账分记 5.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核态客车"安 全带"配置以及"安全带-生命带"宣传片播放落实、督伤 落实安全告知制度、驾驶员五不两确保安全宣誓制度 客运站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是否保存90天以上; 6.场站内是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合理划分标 忐线、设置标志牌,是否配备引导员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 场 检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条 |
8 |
交通 运输 局所 属机 构 |
机动车维 修经营活 动的监督 检查 |
机动车 维修经 营者 |
1.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备案; 2.维修企业从事的维修经营业务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3.维修企业是否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4.维修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5.维修企业的配件采购,使用是否登记台账; 6.维修企业是否建立维修档案; 7.维修企业是否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情况; 8.维修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 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9.维修企业是否存在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情况; 10.维修企业是否存在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羧工出厂合格证: 11.维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12.维修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并按公布信息收费; 13.维修企业是否按时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 场 检 查 | 市交通运输部门 (执法大队)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六条 |
附件2
新密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
序号 | 抽查计划 名称 |
抽查事项 |
牵头单位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范围 | 抽查 比例 | 随机选派执 法人员范围 |
抽查时间 |
1 |
对货运源头企 业的监管 |
对货运源头企 业的监管 |
局运输管理科、局法制信访科 (执法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 1.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情况,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2.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配置情况; 3.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4.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情况; 5.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情况; 6是否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7.是否存在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等违法情况 |
货运源头企业 |
100%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
2 |
对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经营的 监管 |
对危险货物道 路达输经营的 监管 |
局运输管理科、局安全信息科 、局法制信访科、行政审批办公室(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隐患排查落实情况: 4.经营资质情况 5.车辆档案、人员档案情况,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是否取得从业资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是否配备押运人员: 6.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考核; 7.动态监管情况; 8.停车场地情况: 9.是否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
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经营者 |
10%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
3 |
对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的监管 |
对道路旅客运 输企业的监管 |
局运输管理科、局安全信息科 、局法制信访科、行政审批办公室(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是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车辆及监控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和完善驾驶员档案、车辆档案; 3.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客运车辆是否合规经营; 6.是否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做好台账登记; 7.客运车辆动态监控是否规范:(1)是否制定车辆监控管理七项基本制度;(2)是否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3)是否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4)是否保持车辆运 行实时在线;(5)是否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并做好台账登记。 |
客运经营者 |
20%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
4 |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活动的监 督检查 |
货运经营者 |
局运输管理科、局安全信息科 、局法制信访科(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3、隐患排查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车辆档案、人员档案情况; 6、重型货车动态监管情况。 |
货运经营者 |
100%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
5 | 对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的监管 | 对出租汽车经 营服务的监管 | 局运输管理科、局行政审批办 公室、局安全信息科、局法制信访科(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案、责任目标 2.按规定设置与企业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安全职责明确,并落实到位。 4.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到位。 5.企业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经营范围符合要求。 6.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并组织员工学习,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合账和档案 7.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 8.车辆技术等级符合行业标准规定要求。(仅限网约车) 9.车辆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10.按规定执行车辆维护与检测制度,保持车里技术状况良好。 11.车载终端(含GPS)正常使用,建立完善动态监控工作台帐记录在案。 12.车辆违章及处理情况. 13.定期对驾驶员作专题安全教育,做到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并建立培训教育记录。 14.制定并落实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驾驶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 15.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台帐记录在案, 17.有钋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和必备的应急物资, 18.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瞒报、谎报、迟报的现象,按规定进行事故处理,并建立事故档案和管 理台帐 。 | 出租汽车 经营者 | 50%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
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局运输管理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局安全信息科、局法制信访科(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文件 2.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及名单 3.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5.各项制度文本(10项制度) 6.应急预案演练影像或图片资料 7.安全例会纪要、签到簿、会议内容及声像或图片资料 8.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9.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0.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记录 11.教练车配备副制动踏板和副后视镜 12.教练车配备灭火器、三脚架等安全防护设施 13.教练车车容车貌及车胆内侧前后风挡玻璃台物品搁置情况 14.车辆登记证书及行车证复印件、教学车辆证 15.教练车日常自检记录 16.教练员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 17.教练员劳动合同(劳动协议) 18.教练员继续教育和脱岗培训记录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100% | 每季度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
7 | 客运站 监督检查 | 客运站 经营者 | 局运输管理科、局安全信息科、局法制信访科(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是否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是否对站务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3.是否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查堵、调度派车工作并进行登记; 4.是否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做好台账登记; 5.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核查客车”安全带”配置以及”安全 带-生命带“宣传片播放落实,督促落实安全告知制度、驾驶员五不两确保安 全宣誓制度,客运站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是否保存90天以上; 6.场站内是否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合理划分标志线、设置标志牌,是否配备引导员。 | 客运站经营者 | 100% | 每季度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
8 |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 局运输管理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局安全信息科、局法制信访科(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1.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备案; 2.维修企业从事的维修经营业务是否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3.维修企业是否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4.维修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 5.维修企业的配件采购.使用是否登记台账; 6.维修企业是否建立维修档案; 7.维修企业是否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情况 ; 8.维修企业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 或摧自改装机动车; 9.维修企业是否存在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情况; 10.维修企业是否存在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1.维修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12.维修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并按公布信 息 收 费 ; 13.维修企业是否按时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 机动车维修 经营者 | 20% | 每季度 | 局机关有关科 室及配合单位 | 2024年12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