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账管理,各自独立核算。
第二条 镇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金代管工作,负责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监督和人员配备等。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根据上级拨付经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村务管理任务等,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工资福利、公务经费、公益事业、固定资产购置等。财务计划需经村民主议事决策程序讨论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批,镇“三资”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分别建账,统一纳入镇“三资”中心管理,禁止设账外账。村民委员会应由镇“三资”中心统一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每月与镇“三资”中心、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据、账账、账表相符,禁止公款私存或者私款公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开支事项实行“三签”制,资金应存放在集体账户或镇“三资”中心公用账户,实行报账制,收款方为单位的一律实行转账,个人金额500元以上原则上实行转账。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所有财务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经济条件较好村10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事项和经济较薄弱村2000元以下的单笔支出事项,经手人必须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由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监委会公章,经村“两委”负责人、乡(镇、办事处)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再由“三资”中心入账报销。
经济条件较好村10000元以上的单笔非日常性支出事项和经济较薄弱村2000元以上的单笔非日常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方可支出。支出后经手人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经监委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由监委会主任签字,加盖监委会公章,经村“两委”负责人、镇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再由“三资”中心入账报销,报账时必须附民主议事决策程序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类维修、基建、工程等支出需附合同书及预决算清单等相关财务手续,重大支出还需附民主议事决策程序会议记录。
第十条 强化财务审计监督,镇纪委、财政、农办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镇政府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或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需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对债权债务、土地补偿费和财政补贴等专项资金,要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下辖村民小组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单独建立村民小组财务账目,统一纳入镇“三资”中心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统一报账,禁止设账外账。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的财务支出,必须经该组组长、党小组长、群众代表等集体审核同意,并签字、按手印,再按照本办法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