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各站所、乡直各部门:
现将《袁庄乡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按照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19日
岳村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开展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文〔2023〕14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组建岳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为块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全乡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基层治理所需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增强基层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坚持分批推进。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根据全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依法下放、应放尽放的原则,逐步承接行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着力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问题。
坚持权责明晰。坚持“权责一致、事项清晰”,下放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执行。镇人民政府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接受县级相关执法部门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规范、监督到位。
坚持统一运行。行政处罚权下放后,统一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集中行使。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自由裁量权等按照县级相关执法部门要求执行,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二、工作任务
(一)整合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按照要求,组建袁庄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基础,按照党中央关于“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区县(市)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的要求,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将市人民政府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全面纳入乡统一管理,以乡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纳入乡统一指挥协调。
(二)承接综合行政执法权限。按照《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乡人民政府首批承接并依法实施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文广旅体5个领域主管部门的78项行政处罚权。乡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能力。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为综合行政执法组织,统筹乡域内全部执法力量并实行联合执法,需要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素养和执法业务能力,在充实执法力量的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积极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员考试、及时办理执法证件,严格持证上岗,规范执法。同时,对因调动、岗位调整等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换证的人员及时清理,收回并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建立完善全乡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档案,从源头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权以及人员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明确执法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日常检查、立案、调查、决定等执法行为,实现执法证件、执法标识、执法印章、法律文书的规范和统一。
(五)建立联合联动工作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集中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实施“综合查一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健全应急联动机制,重大执法行动或举报投诉案件,由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部署,各有关站所办积极配合执法活动,确保下放权限接得住、用得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实施“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全面展开。
三、实施时间
202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由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袁庄乡派出所、司法所、应急办、平安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国土资源和规划所、城管中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研究、调度、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加强督促指导。
(二)强化经费保障。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管理办法,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装备、执法人员服装等所需经费以及执法人员待遇经费由乡政府财政予以足额保障。
(三)严明纪律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执法纪律,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推诿扯皮、拖沓散漫、滥用权力等不能公正规范执法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问责,把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充分调动积极性,增强推进改革工作的责任感,确保乡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1
岳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规范
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队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新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执法时应当先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环节必须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三、执法任务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执法工作日志,带队领导应组织讲评。暂扣、没收物品和罚款现金、执法文书和票据等应按规定及时上缴。
四、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五、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帮助违法当事人开脱责任,隐瞒案件事实,制造伪证。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搞好内部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2
岳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新密市人民政府授权,岳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岳村镇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岳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岳村镇党委、岳村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依法以岳村镇人民政府或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岳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权限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四、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附件3
岳村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队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外出执法、参加会议等应当保持服装整洁,精神振作,姿态良好。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第四条 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五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六条 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附件4
郑州市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市城管局 |
2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市城管局 |
3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市城管局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 市城管局 |
5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市城管局 |
6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 市城管局 |
7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市城管局 |
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市城管局 |
9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 市城管局 |
10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11 |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1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市城管局 |
13 | 对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未公布施工期限、未及时清理泥土、污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市城管局 |
14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管局 |
15 |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街巷及其他场所设摊经营,未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管局 |
16 | 对道路两侧商场、商店、饭店等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管局 |
17 |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举办节日庆典、商业宣传、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市城管局 |
18 | 对临街建(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19 | 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管局 |
20 | 对依附临街房屋搭建雨棚、遮阳篷帐、突出门廊和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及其他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市城管局 |
21 | 对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张贴)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管局 |
22 | 对设置门头牌匾、电子显示屏、城市景观灯、灯饰、商业橱窗、招贴栏、报栏、画廊、标示牌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出现破损时,设置单位未及时刷新、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影响市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 市城管局 |
23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管局 |
24 | 对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管局 |
25 | 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管局 |
26 | 对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扫入、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市城管局 |
27 | 对市区内设置的废旧物品临时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存放回收物品或者运离回收站(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市城管局 |
28 | 对清运垃圾沿途撒漏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 市城管局 |
29 | 对清运垃圾未倾倒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十二项 | 市城管局 |
30 | 对公共厕所未设置明显标志,无专人管理,未昼夜开放,未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未保持内外整洁的处罚 |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十三项 | 市城管局 |
31 | 对招牌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市城管局 |
32 |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 市城管局 |
33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破损、倾斜,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34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35 | 对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36 |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城市容貌,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 | 市城管局 |
37 | 对清除冰雪时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38 | 对清除冰雪时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冰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39 | 对清除冰雪时在公交车站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40 | 对清除冰雪时在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41 | 对清除冰雪时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六条 | 市城管局 |
42 |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处罚 |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市城管局 |
43 | 对室内装修作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处罚 | 《郑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市城管局 |
44 |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市交通运输局 |
45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市交通局 |
46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市水利局 |
47 | 对擅自操作、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水利局 |
4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市水利局 |
49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0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1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2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3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4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5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 市水利局 |
56 | 对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市水利局 |
57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排涝、灌溉、航运的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市水利局 |
58 | 对在水库库区违法造地以及擅自围垦河道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 市水利局 |
59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市水利局 |
6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 市农委、 市林业局 |
61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市农委、 市林业局 |
62 | 对销售的种子涂改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 市农委、 市林业局 |
6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 市农委、 市林业局 |
64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 市农委、 市林业局 |
65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市农委 |
66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市农委 |
6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市农委 |
68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市农委 |
69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市农委 |
70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市农委 |
71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市农委 |
72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市农委 |
7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市文广旅体局 |
7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市文广旅体局 |
7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市文广旅体局 |
7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市文广旅体局 |
7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市文广旅体局 |
7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市文广旅体局、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