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兜牢民生底线,促进共同富裕,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24〕4号)文件精神,现对进一步规范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设置,主要用于安置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下同)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的非营利性基层岗位。
新密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各乡(镇)、村(社区)要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开发、使用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使用资金主要为就业补助资金。
二、岗位开发设置
(一)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照“因地制宜、按需设岗、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就业困难程度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科学合理开发设置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二)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为村容保洁工作岗位。
(三)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优先安置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中的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等。
脱贫人口是指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大龄人员一般是指年龄在45—65周岁的人员。
(四)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安置,应以是否能胜任、是否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招用限制,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安置人员。
(五)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每次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安置上岗时应签订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
三、岗位待遇保障
(一)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制计算补贴,原则上不超过新密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新密市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00元,超出岗位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如遇新密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予以调整。乡(镇)、村(社区)须为聘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乡(镇)、村(社区)应根据安置上岗人员考核情况,及时向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报送应拨付的岗位补贴相关资料,由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公示后报财政部门拨付。安置人员的岗位补贴经财政部门拨付后统一发放到其本人“一卡通”社保卡银行账户。
四、岗位管理
(一)村(社区)具体负责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使用管理工作,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所在乡(镇)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督促村(社区)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和乡(镇)、村(社区)要建立安置上岗人员信息台账,实时动态更新完善台账内容。
(二)村(社区)应当制定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负责安置人员的签到、请销假、劳动量统计等日常管理,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
(三)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安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村(社区)可终止或解除劳务协议,及时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并报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停发待遇。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6.违规取得岗位资格的;
7.另找他人顶替岗位工作的;
8.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9.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10.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存在其他需退出或清退情况的。
(四)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退出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后续帮扶,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退出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并存在返贫风险的人员,乡(镇)、村(社区)按相关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五、监督检查
(一)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要严格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人员资格、岗位开发、日常管理、资金发放、人员退出的日常监督。乡(镇)、村(社区)要建立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要采取日常抽查、专项核查等方式,加大对违规安置、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吃空饷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就业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对乡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乡(镇)或其他有关单位使用其他资金开发安置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相关数据信息一并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统计范围,由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牵头汇总后,逐级上报备案。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