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机关各部门,驻白寨各单位:
为强化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防止管理漏洞的出现以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改善内部管理,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新修订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机关、内设科室站所和辖区各村的内部审计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镇机关、内设科室站所和辖区各村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镇纪委是内部审计牵头机构,镇财政所负责对镇机关、内设科室站所和辖区各村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各村要明确负责内审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工作人员从事内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五条 对镇机关、内设科室站所和辖区各村的内部审计工作需经镇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重大项目可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工作可经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实施,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重点工作和程序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的重点内容
(一)对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审计评价:
(三)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重点监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开展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的监督检查;
(六)对镇机关、内设科室站所和辖区各村内控制度执行效果的审计调查,从体制、机制和制度等层面上揭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七)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八)对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八条 镇机关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九条 镇机关、内设科室站所和辖区各村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至镇纪委。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新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至镇纪委,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把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