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5842782/2025-00022
  •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 双随机、一公开
  • 2025-04-11
  • 2025-04-11
  • 通知
  • 新密建〔2025〕35号
关于印发《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各二级机构:

现将《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2025年4月11日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市住建局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2

市住建局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情况;3.工程质量手册制度实施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3

市住建局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主要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4

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1.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

建局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情况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检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建局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7

建局

特种作业人员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建局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危大工程参建单位

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体系、管控流程和管控责任落实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9

建局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

施工项目参建单位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0

建局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11

建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第六条。

12

建局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在本市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13

建局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14

建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区级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15

建局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

1.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16

建局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17

建局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18

建局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19

建局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施工工地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20

建局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是否如实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21

建局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行政检查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设置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营商环境的要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22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和销售情况行政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资质不相符;未按时上报项目手册的;两书未按规定交付业主的;2.未按规定公示新颁发的《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4.未按规定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风扇人预售款的;5.采取把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6.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8.预售款是否进入监管账户。9.预售款的使用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5.《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6.《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四条

23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

1.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2.未按规定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监管银行、使用新颁发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件的;从业人员未落实“人人持证”上岗的;3.非法侵占、收存、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4.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5.成交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4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房屋租赁行业市场秩序检查

房屋租赁企业、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

1.从事入户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的2.未通过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简称市房屋租赁平台)提交开业报告(网上备案)即开展经营的;3.线下门店未按规定要求公示的;4.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5.采取威胁、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6.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7.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8.未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9.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真实房源核验责任的;向未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禁止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的;向未在市房屋租赁平台推送开业报告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的;10.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11.其他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 住建部《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2.《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5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对全市物业服务公司的行政检查

物业服务公司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情况。3、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情况。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5、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6、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日常巡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26

市住建局固体废物处置管理科

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检查

污水处理企业库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设备及计量仪表器具情况的检查;对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化验及在线监控情况的检查;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7

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科

对城镇燃气管理、经营活动的检查

燃气经营管理企业库

对燃气设施检修、抢修或施工情况、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工程验收使用情况、对燃气供用、经营资格合法合规情况的检查;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设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28

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科

对城市集中供热活动及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检查

暖气经营管理企业库

对是否建立危险识别和分级管理制度进行抽查、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记录登记情况、锅炉及整体供热设施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供热生产主辅设施检修情况;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设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29

市住建局园林绿化中心

对城市道路绿化管理活动的检查

新密市区域内园林、绿地绿化施工企业库

对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绿化违法行为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0

市住建局

对市区停车场建设管理情况的检查

停车场经营单位

对市区停车场、泊位、专用停放区管理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上抽下查、日常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31

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科

2025年新密市供热执法检查

供热经营管理一般风险(A级、B级)企业库供热经营管理较高风险(C级、D级)企业库

对是否建立危险识别和分级管理制度进行抽查、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记录登记情况、锅炉及整体供热设施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供热生产主辅设施检修情况;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设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32

市住建局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科

对渣土运输企业经营性活动的检查

渣土运输企业库

是否符合渣土运输经营标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区(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时间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10%

1/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10%

1/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情况;3.工程质量手册制度实施情况。

3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10%

1/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主要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不高于10%

1/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1/年

4月至12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6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1/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7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1/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1/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体系、管控流程和管控责任落实情况。

9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1/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

 

1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0%

1/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11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0 号)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 号)第六条。

建局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10%

1/年

4月至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建局

在本市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高于0.1%

1次/年

4月至11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13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

1/年

4月至11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1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

1/年

4月至11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15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建局

在建房屋建筑

抽查住宅、公筑各2个

1次/年

5月至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情况。

 

16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建局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5%

1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7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建局

施工工地

5%

1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18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建局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5%

1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19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建局

施工工地

5%

1次/年

每半年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20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建局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5%

1/年

4月、11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如实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21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2.《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建局

建设单位、代理机构

5%

1/年

4月、11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设置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营商环境的要求。

22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和销售情况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3.《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5.《城市商品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6.《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四条

建局房地产服务中心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

5%

1/

   4月、11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资质不相符;未按时上报项目手册的;两书未按规定交付业主的;2.未按规定公示新颁发的《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的;4.未按规定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风扇人预售款的;5.采取把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采用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以及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6.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8.预售款是否进入监管账户。9.预售款的使用是否规范

23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市住建局房地产服务中心

房屋租赁企业

5%

1次/年

4月、11月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1.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2.未按规定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监管银行、使用新颁发的《郑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示范文件的;从业人员未落实“人人持证”上岗的;3.非法侵占、收存、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4.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服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也未向委托人事先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除佣金之外费用的;5.成交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无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句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6.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24

房屋租赁行业市场秩序检查

2. 住建部《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2.《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房屋租赁企业、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

5%

1次/年

4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从事入户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的2.未通过房屋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简称市房屋租赁平台)提交开业报告(网上备案)即开展经营的;3.线下门店未按规定要求公示的;4.无正当理由恶意克扣押金、租金的;5.采取威胁、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6.通过隐瞒、欺骗、强迫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的;7.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8.未按规定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的;9.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真实房源核验责任的;向未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禁止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的;向未在市房屋租赁平台推送开业报告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的;10.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11.其他违法违规房屋租赁行为。

25

对物业服务的行政检查

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市住建局房地产服务中心

对全市物业服务公司的行政检查

5%

1次/年

4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2、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情况。3、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情况。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5、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6、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26

对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污管科

全市污水处理企业

50%

1次/年

4月、11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设备及计量仪表器具情况的检查;对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化验及在线监控情况的检查;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的检查;

27

2025年新密市供气执法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科

燃气经营管理一般风险(A级、B级)企业库

3%

1次/年

4月-10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燃气设施检修、抢修或施工情况、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和燃气工程验收使用情况、对燃气供用、经营资格合法合规情况的检查;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设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燃气经营管理较高风险(C级、D级)企业库

20%

28

2025年新密市污水处理执法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科

污水处理企业库

5%

1次/年

4月-10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设备及计量仪表器具情况的检查;对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对化验及在线监控情况的检查;对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的检查;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设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29

对城市道路绿化管理活动的检查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市住建局园林绿化中心

郑州市区域内园林、绿地绿化施工企业库

5%

1次/年

4月-10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绿化违法行为的检查

30

2025年新密市停车场执法检查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停车场经营单位

20%

1次/年

4月-10

日常检查、现场检查

对市区停车场建设管理情况的检查

31

2025年新密市供热执法检查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局公用事业管理科

供热经营管理一般风险(A级、B级)企业库

5%

1次/年

4月-10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是否建立危险识别和分级管理制度进行抽查、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处理记录登记情况、锅炉及整体供热设施运行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物资储备情况、供热生产主辅设施检修情况;对《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设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

供热经营管理较高风险(C级、D级)企业库

20%

32

对渣土运输企业经营性活动的检查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市住建局固体废弃物处置管理科

渣土运输企业库

20%

1次/年

4月-10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符合渣土运输经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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