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郑政〔2015〕43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2015〕24号)的要求,现结合我镇实际,就做好我镇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我国、我省、我市“三农”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镇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平陌镇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
镇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镇财政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宣传部门负责和协调。镇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等相关站所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各村也应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保证其它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误工补贴,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三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镇财政所要确保我镇2016年专项工作经费预算落实到位。重点要保障设备购置、业务培训、宣传动员、“两员”劳动报酬及补贴等经费需要。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要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