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和《2015年郑州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总体要求
2015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各村对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负总责,人员经费要保障,目标任务要落实。各防检人员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上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村要按照本计划,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加强技术培训。镇将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做好培训工作,重点做好村级负责人、动物防疫员、规模养殖场(户)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动物疫病发生规律、疫病防控正确免疫程序和操作技能,保证免疫质量和效果。
(三)强化疫苗管理。防疫员装备配备摩托车、防疫专用箱等,要充分发挥作用,确保免疫工作需要,保证疫苗在规定的条件运输、储备和使用。严格规范疫苗领取、出入库台帐,完善疫苗出入库手续,保证每一批疫苗的调拨情况都能快速、准确追溯。严禁疫苗浪费,严查非法订购疫苗,倒卖疫苗等行为。
(四)规范免疫操作。免疫时,要做到一畜一针头,同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要随免随建立动物免疫档案,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使用疫苗的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达到发生动物疫情可追溯。做到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耳标,做到记录与耳标相符。同时对调运的动物加强产地检疫,按规定出具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五)做好信息报告。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报告工作,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抓好人畜共患病防控
继续做好以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等为重点的人畜共患病防控,按照人畜同步、分类指导的原则,严格落实免疫、监测、净化、消毒等综合防控措施。
六、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各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要严格工作责任制,把自己职责细化到村、户、畜(禽)。加强防疫工作考核,采取防疫员劳务报酬和免疫质量效果挂钩,对免疫工作做的好的防疫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差的,将进行批评教育。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积极配合市畜牧局做好免疫病种监测和H7N9流感剔除监测。认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镇畜牧站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免疫情况进行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三)加强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凡我镇养殖场、个人、农户等调运的动物必须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防疫员要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镇将根据免疫工作开展情况、档案完善和备案制度建立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免疫措施落到实处。
(五)注重免疫效果。一旦发现免疫失败情况,要及时报告,组织调查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
201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