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9-00161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综合,通知
  • 2018-07-31
  • 2018-08-06
  • 通知
  • 新密政办文〔2018〕14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及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注重预警防范,解决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理任务依然繁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郑政办文〔201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新密市实际,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矿山开采、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已建立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各类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总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和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市人社局负责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在新密市承揽工程项目的各类建筑、劳务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后1个月内到市人社局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对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由市人社局依法查处并通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协同处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总责,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

(三)全面推行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全面实行“一卡通”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每一名进场施工的农民工免费制作和发放工作信息卡,用于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推进全市“一卡通”工作,确保2018年年底前实现对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

(四)健全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

(五)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单独设立工资支付专用银行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分包企业负责为其所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交其委托的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各行业监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企业和工程项目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落实,确保 2019年年底前实现银行代发工资全覆盖。(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办负责督促落实)

三、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网络

市人社局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强化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作用,积极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工作,落实并完善农民工工资台账月报制度,实现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动态监控。要建立健全统一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制度,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台账,建设工程项目欠薪问题排查台账、欠薪举报投诉台账、欠薪案件办理台账,切实抓好治欠保支基础性工作。要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要求其定期上报本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并将其纳入日常重点巡视检查对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总责,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七)建立欠薪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制定工资清偿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组织进行报告。报告应当载明延期支付的原因、涉及劳动者数量和欠薪数额、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工资清偿期限等有关情况。市人社局和总工会在接到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领域各施工、劳务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延期支付工资情况的,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八)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加快建立完善本辖区内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市工商质监、税务、银行、供电、供水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乡镇政、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总责,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及市金融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九)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从2018年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市住建局要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行与用人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异化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由市人社局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后,可按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对发生过工资拖欠且已处理完毕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仍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企业实行全额缴纳工资保证金。各乡镇政、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新型社区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产业园区项目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办法,进一步明确收缴部门、缴纳比例、动用标准和退还办法,足额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总责,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

(十)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全面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市人社、发展改革、住建、交运、水务、房管、国资等有关部门参与,研究出台我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动用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政府财政资金安全。要严格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结合我市在建工程规模、农民工从业人数、近几年欠薪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市财政每年按照不少于200万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安排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解决紧急情况下的欠薪问题和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酌情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临时生活费、路途费等后要及时补足,确保足额储备。

(十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从2018 年起,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允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市人社局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企业应当按月核定劳动者工资,并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落实,人工费用占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和人工费拨付时间节点,由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社局和住建、交运、水务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支付专户,专项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责落实,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十二)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拖欠、谁清偿、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招用农民工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令欠薪企业限期履行清偿责任。市财政局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市公安局要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办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市人社局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对工程建设领域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通报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市司法局和总工会要做好欠薪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构建劳动用工信息体系建设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2015〕32号)安排,结合“诚信新密”体系建设,积极构建我市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市人社局要切实加强劳动用工书面材料审查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严格按照《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郑人社监察〔2014〕10号)的有关规定,每年3月至5月对全市范围内用人单位上年度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集中审查和评定。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由市人社局负责在公开新闻媒体上统一发布,同时将在市人力资源市场上长期发布,记入用人单位信用档案,接受社会各界的查询。(市人社局负责督促落实)

(十四)建立和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欠薪企业“黑名单”每季度公布1次,由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位,通过新密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十五)完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建设

市人社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及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通报给同级项目主管、行业监管部门,由相关负责部门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郑州信用网、信用河南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平台。(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市信用办负责督促落实)

(十六)建立健全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共享机制

大力推进市人社、发展改革、住建、水务、房管、工商质监、银行等部门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和信用档案建设,加强协同监管,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用工。(市人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十七)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存在严重拖欠工资的“黑名单”企业或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为C级诚信警示用人单位、D级失信用人单位的用工企业,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建、房管、交运、水务、银行、工商质监、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八)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郑政〔2010〕31号)精神,从健全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完善制度建设等方面,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要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办案补助费以及基础设备购置经费等纳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合理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配备标准,配齐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

(十九)加大工资支付监察力度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要依托我市已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的辅助作用,将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有机结合,不断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深入建筑、交通、水务、餐饮服务、加工制造等劳动密集行业,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巡视检查力度,认真填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工作台账和监管情况月报表,实现对农民工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动态监控,督促用工企业按月结清工资报酬。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全市各相关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要保持24小时有人接听,认真落实台账登记制和首问负责制。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案件,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配合,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惩戒。(市人社局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健全和完善执法协作和联合办案机制

完善人社、发展改革、住建、交运、规划、房管、工商质监、公安、水务、教体、国资、信访、工会、民政等多部门联合办案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等工作制度,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力度,促进跨区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快速办结。(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威慑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

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全市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二十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0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和逐级报告制度。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分工,迅速介入,规范处理,形成合力。对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信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有效控制现场秩序,及时了解欠薪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安排部署,做好欠薪问题的处置工作,确保事件不升级、矛盾不激化、事态不扩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责落实,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四)健全欠薪应急保障机制

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问题,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责落实,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五)积极引导依法理性维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治欠保支的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在报刊媒体开辟专栏、发放宣传资料、发送手机短信、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活动等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构建依法用工、理性维权的社会氛围。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法讨薪”行为,以及虚报冒领农民工工资侵害单位和个人财产权益的,市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信访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二十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被列入欠薪“黑名单”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列入信用不良的企业,实行强制性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市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督促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七)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认真履行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的事前审查,对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施工企业要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主管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无拖欠。(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教体局、市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八)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已取得房屋预售款等项目资金的,应当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提前挪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材料款等费用。建设单位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应当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市金融办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九)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本行业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市住建、发展改革、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长期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

(三十)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

加快培育我市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用工方式,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市住建、交运、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本行业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行业自有工人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劳务作业班组长、技术骨干组建具有专业资质的小微专业作业公司。市工商质监部门要做好相关企业的登记服务工作。市人社局和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农民工“三单联动”技能培训,实现建筑工人组织化、公司化,加快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办、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负责督促落实)

(三十一)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地出入口、农民工宿舍等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项目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立信息公示牌的项目,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予以整改。(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教体局、市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落实属地监管原则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对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负总责。对未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由属地政府负责牵头解决。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及农民工欠薪重大案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情况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尖山风景区管委负责落实,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资办、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三十三)健全考评问责制度

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奖惩考评办法,每年度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责任不落实、各项长效机制不健全、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欠薪处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严格问责,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资办、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三十四)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范围,加强领导协调,统筹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市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市督查考评办负责重大欠薪案件的督办工作;市信访部门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市住建、交运、水务、规划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欠薪失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失联人员查找、恶意讨薪构成犯罪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市国资办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市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市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通过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市总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市人社局、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国资办、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三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法律进园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工地等宣传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指导企业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与职工的沟通对话机制,做好经营困难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市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质监局、市国资办、市总工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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