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9-00236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科技
  • 2019-10-16
  • 2019-10-22
  • 通知
  • 新密政办〔2019〕29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

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6日

 

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

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以下简称综合体)是新密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事业服务设施,是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创业培育、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技投融资服务、人才集聚和生活服务等多功能的孵化组合体。综合体主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公共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条 为规范综合体入孵企业的管理,提高孵化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郑政〔2014〕42号)、《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郑科〔2014〕46号)、《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实施方案》(新密办〔201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密市科技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办公室的职能

 

第三条 新密市科技创新创业管理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办)是新密市政府成立的管理和服务综合体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新密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管理。

第四条 创新办根据《新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新密市科技服务中心(新密市知识产权局)整合职责并更名的通知》(新密编〔2015〕61号)对综合体进行管理和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创新办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水、电、路、讯齐全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场地及洽谈、会议、培训等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邮件收发、打印、传真、安全保卫等综合服务。

2.指导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争取优惠政策、资金支持,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第三章 运营公司职能

 

第六条 中科院北京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新密市注册成立郑州中科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西安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新密市注册成立新密西交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是新密市政府引进的专业化运营综合体的科技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两家运营单位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创新项目孵化培育、金融投融资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快营造良好的新密市创新创业环境,打造高标准创新创业载体,促进新密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运营公司在创新办指导下,负责综合体入孵企业(团队/个人)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郑州中科创新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新密西交大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分别按照中心与新密市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开展工作,并对入孵企业(团队/个人)孵化(或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运营公司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

2.帮助入孵企业解决创办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协助入孵企业成果发布、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等。

4.为企业组织人才招聘,协助办理人事调动、结转组织关系、代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事宜。

5.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6.组织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博览会、项目洽谈会、技术产品交易会等,以及组织企业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企业发展经验,开展业务合作。

7.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8.为入孵企业提供投融资、上市辅导等服务。

9.帮助企业争取各级各类政策支持。

 

第四章 入孵对象,入孵、毕业及退出条件

 

第九条 入孵对象主要是各类科技型中小初创企业或科研机构。

第十条 入孵条件

一、众创空间入孵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入众创空间孵化:

1.有明确的创业项目。

2.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项目主要以电子信息、软件开发、机械装备、节能环保、影视文化等创新创业项目为主。

4.申请人须将公司注册在综合体众创空间内。

二、孵化器入孵条件

(一)众创空间毕业企业经评审后进入孵化器孵化。

(二)符合以下条件企业经评审后进入孵化器孵化:

1.入孵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孵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

2.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新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综合体产业定位(引进的优势企业除外),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3.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引进的优势企业除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5.企业团队构建合理,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以上,且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6.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三、加速器入孵条件

(一)孵化器毕业企业经评审后进入加速器孵化。

(二)引进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评审后直接进入加速器孵化:

1.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新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综合体产业定位(引进的优势企业除外),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3.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4.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5.加速期一般不超过3年。

6.单一企业使用场地面积300平米以上,一般不大于1000平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增加)。

(三)科研机构入驻加速器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毕业条件

一、众创空间毕业条件

众创空间企业经孵化达到孵化器入孵条件的应予毕业。

二、孵化器毕业条件

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加速器毕业条件

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3.自主征地建厂、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二条 退出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退出孵化场地: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的各种活动。

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4.不履行或违反相关合同、协议的。

5.没能在综合体正常开展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6.没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物业费、房租费等费用。

7.超过孵化时限。

8.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9.未按规定使用资助(奖励)资金的。

10.运营公司认为有必要终止入孵协议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入孵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

入孵企业向运营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入孵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是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技术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名称、用途、国内外该技术领域的发展情况及预测、主要技术创新点、技术成熟性及需要进一步开发的情况等。市场可行性分析着重阐明项目产品化商品化程度、国内国际需求情况、开拓市场的具体措施等。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要求载明年产值、利润、盈亏平衡分析等。

3.申请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项目或成果的有关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及资格审查

运营公司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运营公司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入孵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运营公司,并登记在册。在受理入孵申请后,运营公司对申请人及入孵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五条 入孵评审

1.组织评审: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入孵企业(项目)评审。

2.根据评审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入孵意见。

3.对综合评议结果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确定其入孵资格。

第十六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可到运营公司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1.场地选择,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和《入孵企业装修规定》,及缴纳相关费用。

2.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六章 在孵企业考核

 

第十七条 入孵时间半年以上的在孵企业均应参加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办法由运营公司分类制订并成立考核组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为企业在孵期间的经营管理、产品研发、市场开拓、队伍建设、企业成长,以及能否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成有关统计工作等,总分为100分;

被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5.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6.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7.企业考核自评表。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5—100分(含85分)为优秀,60—84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孵企业在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项目进展不正常: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2.未能正常开展工作:企业入孵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3.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企业未能按入孵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

4.未能按时上报真实可靠的运营信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5.入孵企业终止实施申请的孵化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中止孵化,退出综合体,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2.考核合格的,继续进行孵化;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综合体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与运营公司签定的各项协议。

4.按照综合体的整体规划和规范要求运作,努力维护新密综合体的品牌形象。

5.必须按要求向运营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运营信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

6.在孵企业(团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7.积极参与综合体举办的项目推介会和信息交流会。

8.未经同意,在孵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司性质和孵化场地用途;企业在孵过程中,要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9.按规定时间交纳水电费、物业费、房租费等费用。

 

第八章 入孵企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孵企业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合法经营。服从运营公司、物业公司和创新办的监督管理,严格履行签定的各项协议,遵守综合体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场地租赁

1. 入孵企业提出用房面积申请,运营公司初审汇总,市科工信局会议研究后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入孵加速器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办公及研发生产用房面积。

2.入孵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研发生产,由入孵企业自主经营管理。一般租赁期限为3年,经评审确需延期孵化的,可续租2年。

3.入孵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4.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入孵企业需向运营公司交纳保证金。

5.入孵企业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同时负维护、保养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消除,并接受物业、运营公司和创新办的监督检查;退出时,租赁物及所属设施完整归还。

第二十四条 防火安全

1.入孵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入孵企业承担。

2.入孵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租赁物内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

综合体引入专门物业公司管理,入驻企业(团队/个人)须服从物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遵守以下条款:

1.在租赁期限内,如入孵企业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需向物业公司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修、改建不能对租赁物主体结构造成影响。

2.物业公司负责入孵企业的供水、供电,以及提供治安保卫、环卫清扫、公共绿化管理等公共服务,入孵企业应积极协助,提供便利条件。

3.入孵企业要严格按分配的电容量用电,若违规超负荷用电,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事故责任和损失;如确需增加用电容量,必须提前报批;严禁私拉乱扯。

4.凡因维(检)修等原因需停水、停电时,物业公司应提前通知入孵企业。

5.入孵企业场址始端安装电表、水表,每月按表计费。水费按新密市规定用水收费标准计取,电费按供电部门收费标准计取,另加分摊电损费。

6.入孵企业要加强员工管理教育,爱护公物和公共设施,自觉爱护卫生,不乱扔废弃物,不乱扔垃圾,不乱停放车辆。

7.入孵企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搬迁完毕将租赁物清扫干净,并将租赁物交还。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

综合体内企业(团队/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自觉接受辖区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第九章 入孵企业退出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入孵综合体的企业退出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经评审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运营公司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应从综合体迁离。

2.自主提出申请退出的、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运营公司提出毕业申请的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终止孵化,迁离综合体。

3.对于市场前景特别好,三年内无法完成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但至多延期到第5年。在延长期内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章 毕业企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符合毕业条件的企业迁离综合体,可通过自主征地建厂、租赁厂房、合并(兼并)、入股等方式在新密市落地;新密市政府为落地企业提供相关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 毕业企业可继续享受运营公司的各项服务。

第三十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在新密市持续经营5年以上;对无特殊原因经营期不满5年提前歇业关闭、注销税务登记移往新密市外的,要追回已享受的扶持(优惠)资金。

 

第十一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房租优惠办法

1.孵化场地租金实行年度标准价制,每年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当年的房租标准价。

2.企业从签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之日起,3年孵化期内免租金;申请延长孵化期的,经批准后,从第4年起按制定的房租标准价收取;

3.综合体为入孵企业提供人才公寓,租金不高于当地公租房价格。

第三十二条 扶持政策

1.2020年起,对入驻综合体的科技型、总部型企业三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级财政予以全额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创新发展。

2.享受郑州市“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扶持政策(选摘);

(1)经评审认定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项目奖励资金400万支持。

(2)经评审认定的创业领军人才和全职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

(3)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创业紧缺人才和全职引进高层次创新紧缺人才,给予1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

3.享受新密市出台的关于创新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第十二章 附则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