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22 发布机构:新密市人民政府

一、制订依据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2019〕35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管理办法》(郑政〔2014〕42号)

3、《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兰科字﹝2018﹞143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认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高〔2018〕22号)

5、《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闽创园〔2018〕1号)

6、《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7、《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沪科〔2002〕第276号)

8、《宿迁市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宿科发〔2014〕24号)

9、《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10、《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号

二、目的意义

规范综合体入孵企业的管理,提高孵化服务水平,提高

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入孵对象

主要是各类科技型中小初创企业或科研机构。

(二)入孵条件

①众创空间入孵条件。1、有明确的创业项目;2、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可操作性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3、项目主要以电子信息、软件开发、机械装备、节能环保、影视文化等创新创业项目为主;4、申请人须将公司注册在综合体众创空间内。

②孵化器入孵条件。1、众创空间毕业企业经评审后进入孵化器孵化;2、入孵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孵前没有成立公司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3、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新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综合体产业定位(引进的优势企业除外),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4、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引进的优势企业除外),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6、企业团队构建合理,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以上,且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7、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③加速器入孵条件。1、孵化器毕业企业经评审后进入加速器孵化;2、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4、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5、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6、加速期一般不超过3年;7、单一企业使用场地面积300平米以上,一般不大于1000平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可适当增加);8、科研机构入驻加速器一事一议。

(三)毕业条件

①众创空间企业经孵化达到孵化器入孵条件的应予毕业;

②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③加速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3、自主征地建厂、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退出条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退出孵化场地: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的各种活动;2.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3.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4.不履行或违反相关合同、协议的;5.没能在综合体正常开展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6.没按规定交纳水电费、物业费、房租费等费用;7.超过孵化时限;8.年度考核不合格者;9.未按规定使用资助(奖励)资金的;10.运营公司认为有必要终止入孵协议的其他情况。

(五)场地租赁

1.入孵企业提出用房面积申请,运营公司初审汇总,市科工信局会议研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入孵加速器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办公及研发生产用房面积。

2.入孵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研发生产,由入孵企业自主经营管理。一般租赁期限为3年,经评审确需延期孵化的,可续租2年。

3.入孵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4.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入孵企业需向运营公司交纳保证金。

5.入孵企业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的使用权,同时负维护、保养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消除,并接受物业、运营公司和创新办的监督检查;退出时,租赁物及所属设施完整归还。

四、适用范围

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

五、适用标准

六、期限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密市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入孵企业管理办法(暂行)》(新密政〔2017〕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0月20日印发,是暂行文件,执行期两年,将于今年10月废止,依据国家、省、市最新相关文件,《办法》修订了企业入孵、毕业及退出条件,入孵程序,入孵企业退出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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