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19-00245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其他
  • 2019-07-24
  • 2019-07-31
  • 通知
  • 新密政文〔2019〕141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密市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24日

 

新密市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发〔2018〕1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8〕147号)要求,加强我市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程序,推动我市数字化、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利用,防范投资廉政风险,推进大数据应用服务不断迭代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或各相关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购买(或建设)的政用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建设的政务领域数字化、信息化类项目。

服务采购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采集、数据加工、数据储存、数据共享、数据分析、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办公自动化等业务内容。

第四条  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须遵循“谁使用、谁主导、谁建设”和“两不再两集中四统一”原则,即:不再新批信息中心和机房建设、不再新增网络建设,集中上云端、集中应用政务内外网,与之相关的项目建设由市大数据局牵头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评审、统一共享、统一推广。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企业自建、业主单位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  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应统一采购云平台服务,梳理建立数据资源目录,接入统一共享交换平台,遵守我市数字信息系统数据服务接口、数据共享交换、数据目录梳理、数据文件格式等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申报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结合行业发展及服务需求实际,谋划大数据应用场景,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次年的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申请表(含经费预算)(见附件1)报市大数据局。

第七条  建立市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每年10月底前,市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建设申请进行项目类型(基础建设类或服务采购类)划分,制定全市下一年度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建设计划,经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原则上市财政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八条  属国家、省、郑州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报送市大数据局备案;需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采购管理

 

第九条  服务采购类项目遵循如下审批流程:

(一)30万元以内的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1.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服务需求及服务响应建设方案,并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对服务需求及服务响应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2.项目业主单位将自行审核后的服务需求、服务响应建设方案及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备案。

3.项目业主单位对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自行组织采购,并建立项目廉政档案。

(二)3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1.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服务需求及服务响应建设方案,报市大数据局。

2.市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业主单位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对服务需求及服务响应建设方案进行评审,出具纪要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

3.市财政局对服务采购预算进行评审,并核准服务采购方式。

4.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启动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采购招投标。

第十条  基础建设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等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服务提供方明确后,由项目业主单位与项目服务提供方拟订服务采购协议,由项目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响应技术方案,并将采购协议和服务响应技术方案报市大数据局备案,原则上服务采购周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项目服务提供方须按照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控制策略并实施安全控制措施,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项目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测评报告和整改结果报市大数据局备案。在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向市大数据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单位须按月向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须进行质量评价。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审批或履行备案。

质量评价要求:项目上线后需试运行3个月,项目服务提供方须对项目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系统安全测评及性能功能测评报告;试运行结束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市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运营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支付服务采购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正式运行后,除特殊原因,其运营维护原则上由项目服务提供方在我市所组建的公司负责,且相关业务及项目结算留在新密市本地。

第十六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其运营维护责任企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需求,做好系统迭代升级等优化工作,接受项目业主单位、市大数据局的监督和指导,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提供项目运营质量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基础建设类和服务采购类数字化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含程序源代码、系统开发工具、专利、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等)、数据资源归新密市人民政府(或项目业主单位)所有,具体以服务采购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