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6月7日
新密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23〕20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税收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税费信息共享、政策实施、考核监督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费共治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共治工作,定期或者实时与税务部门共享税费关联信息,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六条 部门协作职责包括:
(一)市大数据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二)市人社、医保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财政、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制度措施。
(四)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个人办理股权变更、重组、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应当查验企业税费清算证明。
(五)市商务、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六)市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七)市住建、城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管理,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和复核反馈等相关工作协作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征管。
(八)市住建部门应当为同级税务部门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在税务部门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九)市商务、大数据、市场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十)市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将依法应当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应当协助税务部门,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银税联席会议机制,促进“银税互动”积极健康发展。
(十二)市统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注意有关信息衔接的政策或保密规定,依法提供数据。
(十三)市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警税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警税联席会议,强化合署办公机制运转,持续加大科技化、信息化运用。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十四)市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加强与税务部门联动,落实加强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规范税费行为。
(十五)市税务部门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十六)市人防、水利、林业和城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定期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协助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十七)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对受托部门、单位代征行为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及时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受托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税款。
第七条 社会协同职责包括: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发挥涉税涉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涉费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要发挥市属主流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市融媒体中心要利用全媒体矩阵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通告企业欠税情况。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各级普法规划,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八条 司法保障职责包括:
(一)市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企业税费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二)市法院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和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在拍卖、变卖、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九条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外贸促稳提质。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条 市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税务、财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提供政府对企业的上级拨付涉企奖补、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等信息;年度预决算、部门预算、对企业的财政补贴等数据信息;财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涉税信息;报送有关单位捐赠收入信息。
(二)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信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信息。
(三)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量信息;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查处的涉税案件的处理信息。
(四)市商务部门负责提供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市场运行、招商引资、对外贸易数据信息及对外贸易运行情况分析,报送外派劳务人员信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信息,全市境内企业向境外投资、核准登记信息、进出口相关信息,全市拍卖公司、典当公司企业基本信息;全市统计口径的项目、进出口、利用外资数据信息。
(五)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等信息;办理公证合同情况。
(六)市法院负责提供企业依法破产信息。
(七)市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征用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地籍、不动产登记、土地招拍挂及划拨等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等信息;矿山开采等信息;土地收储等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等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等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等信息;土地复垦及其他涉税涉费等信息。
(八)市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筑施工许可等信息;建筑成本定额信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等信息;自然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经适房需补缴的土地价款的费源等信息;个人房产、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等信息;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信息;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房地产评估信息。控尘办提供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名单。
(九)市城管部门牵头提供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审批、无证排放污水处理处罚等信息。
(十)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信息;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环保工程施工信息。
(十一)市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欠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取水许可证信息(非涉密)、违规取水处罚等信息。
(十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提供年度重点项目名单、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信息;全市各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信息。
(十三)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驾校培训等信息;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信息;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信息;公路建设项目审批、中标单位及建设信息;年度公路建设、路网改造项目的投资和改造计划信息。
(十四)市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救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十五)市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创业证》发放等信息;各类培训机构等信息;缴费人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信息。即征即退福利企业参保、变更、缴纳、注销信息。
(十六)市医保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医保参保、变更、注销和核定等信息;医院、药店销售药品后医保结算金额信息。即征即退福利企业参保、变更、缴纳、注销信息。
(十七)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信息;规模化养殖户名单、养殖数量等信息;年度农业项目及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农业项目及工程审批、中标、建设等信息。
(十八)市教育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变更和注销等信息;外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信息;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信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信息。
(十九)市文广旅体部门负责提供大型营业性演出等其他重要文化活动信息;旅行社设立许可等信息;文化市场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体育彩票网点登记、销售及兑奖信息;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运动员、教练员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等信息。
(二十)市国资部门负责提供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无偿划转等信息;监管企业集团名录以及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名录等信息;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核定方案等信息。
(二十一)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统计数据。
(二十二)市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信息。
(二十三)市卫健部门负责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等信息。
(二十四)市残联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等信息。
(二十五)市人防部门负责提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费额、补缴、退费等清册以及欠费征收等信息。
(二十六)市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新增占用林地审批情况、缴费通知等信息。
(二十七)市应急部门负责提供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延期及注销等信息;报送煤炭企业的生产计划、生产批复情况及生产和销售相关信息。
(二十八)市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市税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本条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税务和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税费征收管理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税费共治职责,对税费共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税费共治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四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税费共治工作,承接协调本部门、本单位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应当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共享交换税费信息。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利用政府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常态化数据互联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安全职责,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对数据共享安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将税费共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费共治职责和任务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参与税费共治情况和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政府应当将税费共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政务督查范围,定期通报督查结果。
第十九条 市税务部门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违规使用税费数据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密政办〔2016〕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新密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新密市税费共治工作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