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24-00137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2024-09-10
  • 2024-09-12
  • 通告
  • 新密政通〔2024〕17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等要求和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区域

(一)新密市区域划定:新密市区划定兴阳线(原荥密路)以东、王观路以西、郑登快速路以北、郑少高速以南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高频使用场所划定:全市物流园区、铁路货场、获得住建部门许可的建筑工地、工矿企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二、禁用标准

区域内禁止使用国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编码登记、未粘贴环保绿色标识、超标未整改或有明显可见烟、已安装定位装置擅自拆除、虚假环保号码、纳入淘汰名单等不符合管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类限值;全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

(二)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快推进物流园区、铁路货场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

(三)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

(四)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报废程序,淘汰报废机械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

(五)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新密政通〔201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