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533/2024-00173
  • 新密市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2024-08-20
  • 2024-08-21
  • 通知
  • 新密政〔2024〕5号
  • 有效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密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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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切实做好我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处置、考核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等行为。

第四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职能法定、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全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责:

(一)对全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体系、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专项检查。

(二)根据法定职责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召集相关部门对重大疑难违法建设问题进行会商会办。

(三)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实施监管。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伏羲山管委会职责:

(一)负有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房屋用电、用水、用气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等的审核认定;负责对辖区内房屋维修改造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涉及违法建设的信访、举报等事项的先期处置;负责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矛盾调处和信访、安全、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经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的批后监管、规划核实,负责全市专业性强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对违法建设行为不整改或认为需要行政处罚的,以及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有违法行为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按照程序移送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办理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村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对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伏羲山风景区管委会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  市公安局负责行政执法单位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过程中的执法保障,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市信访局定期向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供涉及违建治理的信访件和投诉工单。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违建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水、电、气供应公司对拟建、在建及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其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发现私拉私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水、电、气供应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水、电、气供应公司应主动配合采取相应措施。

对违法建设行为主体申请附有违法建设不动产新开户的,暂不办理相关手续,禁止为其提供增扩容改造等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其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书面记录,采取拍照等形式取证,并立即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对施工人员、车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章  调查与处置

 

第十八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需要市资源规划局进行认定的,应向市资源规划局发出书面函件,同时提供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照片和违法建筑位置的矢量数据等相关资料一并送达市资源规划局进行认定。

对于一般违法建设,市资源规划局收到函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及时反馈,由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会办。

第十九条  市资源规划局的函复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对涉案的建设单位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判定及认为需要提供的认定依据。

第二十条  各执法机构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在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建设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置,并做好全过程记录。

如需依法查处的,各执法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立案、调查取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自行拆除)等程序。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责成各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措施。

违法建设当事人进入查封施工现场继续实施违法建设、现场阻碍查处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所有人、管理人的,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可以在违法建设所在地显著位置或者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的行为人、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已存在的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执法机构应当以函件的形式告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对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后发生的违法建设,作为经营场所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执法机构要及时函告市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机构在处置违法建设时,要对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对于疑难复杂的违法建设,可提请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召集各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形成分类处置认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执法机构查处违法建设类行政执法案件,其自由裁量权适用各部门规定。

 

第四章  惩戒、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要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单位通报违法建设当事人信息,由各有关部门、单位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或者自拆工作。

违法建设当事人为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或者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将相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实行绩效目标考核管理,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方案以及绩效考核目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另行制定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或者协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问责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问责建议,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本辖区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监管不力,或者防控巡查责任制不落实,导致本辖区发生较为严重违法建设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明知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仍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四)放任、纵容、包庇或者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相关执法部门对重大违法建设和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的结论,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启动追责。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载明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以及阻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各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有效劝阻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或者未按规定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制止、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参照信用评价体系给予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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