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1日
新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
施工许可、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秩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34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集体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63号)等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集体土地入市“试制度、试规则”的工作要求,依据《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密政文〔2023〕166号)、《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试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新密政文〔2023〕168号)及《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密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密政文〔2018〕356号)政策规定,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房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三条 市政府履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房屋建设实施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房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伏羲山管委会履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房屋建设属地管理责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密市行政区域内,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章 施工许可证办理
第五条 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豫建〔2018〕180号)、《郑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意见》(郑工改〔2021〕31号)及《新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房屋建筑办理施工许可证(试行)的通知》(新密工改〔2021〕3号)等要求的受理条件及材料清单,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进行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按照新建项目履行审批程序。
(一)办理条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4.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审查合格;
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6.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二)办理材料清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经市资源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经济技术指标)、地下建筑平面图、剖面图;
3.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4.施工合同原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验原件,留复印件),符合免于办理图审合格书的项目提供书面承诺;
6.依法应当经市消防救援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7.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册、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及方案、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8.申请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辅导→受理(1工作日)→审核(1工作日)→办结发证(1工作日)。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五)项目所在地位于人防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并联办理人防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建设完成后,参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印发的《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暂行)》(郑建文〔2020〕70号文)、《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实行《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联合验收意见书》的通知〉的通知》(郑工改〔2022〕23号)要求,由建设单位提出联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市住建局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一)受理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联合验收的建(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完成;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测绘,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和现状竣工图等。
2.人防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内容达到相关规定标准;
(2)人防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经项目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全部整改完毕。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建筑工程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完毕,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建设主管部门(含人防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经项目各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全部整改完毕。
4.消防工程验收应具备条件: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消防设施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提供合格的消防产品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5.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具备验收条件。
6.其他:
(1)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技术保卫设施施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
(二)受理材料清单
1.联合验收申请表。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部门材料:
消防:(1)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规划:(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2)现状竣工图;(3)建设工程验线合格证;
人防:(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辅导→受理资料审核(2个工作日)→现场验收、整改(7个工作日)→确认验收意见、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1个工作日)。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可持《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联合验收意见书》以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未经联合验收或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为职工进行参保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报告应当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组织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实践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土地、规划、房屋建设管理、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新密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作为试点工作,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对经办人员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及竣工联合验收业务办理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的,实行免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期限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结束,相关项目在试点工作结束前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联合验收的,可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2年内遵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