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法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4〕2号)和群众的意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问答
1.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要求
今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按照“限定时间、限定地点、限定品种”的原则,由“禁放禁售”改为“限放限售”。燃放时间限定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另外,按照省里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考虑到安全因素,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规定的C级、D级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一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二是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是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四是“三无”产品;五是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2)车站(含舍火车站广场)、主次干道、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4)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儿童福利院;(5)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7)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附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草原、湿地、水源保护等重点防火区;(11)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同时,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道内、阳台、窗合、楼顶等区城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放,必须在空旷区城划定安全燃放点,由所在的乡镇政府、街兰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由专业团队燃放,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在禁放时间段内燃放。
2.如何全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以“文明、安全燃放”为主题,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限放限售宣传工作,正确引导民众增强安全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让广大民众理解、接受、支持当前的“限放”政策。通过多层次、全覆盖的宣传工作,做到烟花爆竹限放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是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是禁止存在“下店上宅”“上店下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三是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四是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负责人同发证机关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承诺书》,并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密市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杨永辉
联系方式:0371-5651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