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新密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在新密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补偿标准相关说明
本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新密市常见类别和规格,实际执行时,若补偿项目规格与本标准不一致或本标准未包含的项目,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主体和被补偿主体协商确定,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补偿标准实施相关规定
(一)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1.在村庄居民点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补偿以村民合法宅基地上每处住宅原则上按照500平方米为有效补偿面积(简易房、彩板房、铁皮房不计入有效补偿面积)。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按规定标准据实补偿(在原有建筑基础上扩建至二层以上的按楼房标准补偿),不足500平方米的部分奖补至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奖补600元;院内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
2.原有住宅房屋建筑总面积已超出500平方米,且没有改建、扩建等不当建设行为的,按规定标准据实补偿。
3.改建、扩建以后建筑总面积超出500平方米,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拆除的,砖混结构(包含工字钢梁)和砖木结构给予200元/平方米拆工费,彩板房、简易房、铁皮房给予100元/平方米拆工费,院内地上其他附着物不再补偿。
4.住宅房屋的界定,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明。
5.住宅房屋的权属和合法性及人口界定,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明。
(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1.原有房屋建筑按规定标准据实补偿,有改建、扩建行为的新增建筑,按规定标准减半补偿。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非住宅房屋搬家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低于2200元的按2200元/户发放。企业搬迁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3.集体土地上四层(含四层)以上的楼房(如办公楼、家属楼等)补偿标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且不低于规定的补偿标准。
4.非住宅房屋的界定,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明。
5.非住宅房屋的权属和合法性,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供证明。
(三)集体土地上部分附着物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部分附着物(指建筑物、构筑物、坟墓、机井除外的地上地下附属物)实行包干补偿。
1.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包干补偿标准按照每亩10000元执行,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平衡补偿,不得按每亩10000元直接补偿给被征收户。
2.包干补偿面积由市资源规划局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图纸或面积证明,所在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市房屋征收与城市更新中心等单位现场核定。包干补偿面积是指被征收户宅基地、非居住房屋、企业厂区等据实补偿的地上附着物之外所占用面积。被征收户宅基地占地面积统一按0.25亩核定。
3.对被征收户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以外的全部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水池、水井除外的房前屋后、地上地下附着物),均按照每户9000元的标准拨付给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兑付。
4.市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附着物包干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四)过渡补助费的发放
过渡补助费一次性拨付24个月给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4个月后仍未安置到位的,过渡补助费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先安置后搬迁的,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五)奖补资金计算办法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房屋腾空且具备拆除条件的,按征收完成户数对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金奖补。
2.奖补资金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迁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3.奖励激励资金计算标准:
(1)住宅。每拆除1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6000元。
(2)非住宅(包括企业)。每拆除1户,市政府按下列标准拨付奖补资金:
①核定补偿总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拨付奖补资金3000元;
②核定补偿总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拨付奖补资金5000元;
③核定补偿总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拨付奖补资金8000元;
④核定补偿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拨付奖补资金10000元;
⑤核定补偿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不再拨付奖补资金。
(3)在规定时限内征迁房屋应拆未拆的,核减其相应的奖补资金。
(4)具体完成时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为准。
(5)上述奖补资金的数额由市房屋征收与城市更新中心牵头,协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共同认定。
(六)奖补资金及包干补偿结余资金使用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征迁工作情况制定动迁奖励政策,对于奖补资金的使用可制定统一的使用标准,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2.市政府拨付的奖励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按时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以及对参加征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剩余奖励激励资金及包干补偿结余资金用于征迁工作经费。
(七)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补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迁、清表工作,产生的机械租赁费、垃圾清运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拟进行房屋征迁项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方案,组织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和公示等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50平方米。
(九)不动产权证注销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由权利人持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二)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体研究确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密政文〔2020〕46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印发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附件:1.青苗类补偿标准
2.林木类补偿标准
3.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4.构筑物类补偿标准
5.其他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