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局法制科在局党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或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处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未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
(四)未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五)未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
(六)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
(七)未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的;
(八)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不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执行情况的;
(十一)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
(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
(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局法制科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拟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三)监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的执行;
(四)违反政纪的,依法依纪交由局纪检监察室处理;
(五)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其行政执法行为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八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局法制科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予以追究的决定;
(二)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虽有事实依据,但具有免责情形或者情节明显轻微的,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
(三)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处理的决定。
第九条 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法制科申请复核。法制科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拟出复核意见并报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复核期间,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收到责任追究书后拒不执行责任追究决定的,由局纪检监察室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