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取消、执法证件暂扣或注销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局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
(二)有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行政处分期间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第五条 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局法制科统一上报、核发河南省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使用规定:
(一)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不得涂改、故意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行政执法证;
(三)不得将行政执法证用于非执法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第七条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相应丧失,局法制科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统一予以注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科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应暂时收回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科应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并统一予以注销: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玩忽职守,违法执法;
(三)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
(四)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
(五)其他应当收缴的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