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7554/2017-00083
  • 新密市司法局
  • 通知公告
  • 2017-09-13
  • 2017-09-15
新密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密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新密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的岗前培训和在岗考核、执法资格认证或取消、执法证件暂扣或注销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局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一)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

  (二)有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受行政处分期间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它不符合条件的。

    第五条  我局工作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经考试合格,由局法制科统一上报、核发河南省政府统一制作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使用规定:

    (一)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不得涂改、故意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行政执法证;

    (三)不得将行政执法证用于非执法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第七条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相应丧失,局法制科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并统一予以注销。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科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应暂时收回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科应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并统一予以注销: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玩忽职守,违法执法;

  (三)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

  (四)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

  (五)其他应当收缴的情形。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2 3 4
主办单位: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密市青屏大街86号 邮编:452370